
随着全民健身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类体育赛事参与人数逐年攀升。就在10月5日,杭州市马拉松赛事中发生的参赛者碰撞跌倒事件再度引发舆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关注。(插入的外链:浅析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及责任承担)这场涉及运动损伤责任认定的争议,恰为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典型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平衡活动参与者的自由意志与安全保障的法律关系,但从司法实践看,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亟待厘清。
以本次涉事赛事为例,两位选手在弯道处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摔倒,其中一人造成骨折。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维度:其一,参赛者对赛事风险的合理认知是否足够明确;其二,赛事组织方在赛道设置、安全保障措施上是否存在瑕疵;其三,参赛者个人过错与意外事件的因果关系强度认定。这些核心要素构成了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三维坐标系"。
在法理层面,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需满足"自主自愿的参与意思"和"可预见的合理风险"基础要件。但现实中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例如参赛选手对马拉松固有风险的认知程度是否有统一标准?未成年人参与类似活动时如何平衡法定监护人与自身意愿?电子竞技等新兴文体活动是否存在风险特征的特殊判断?这些问题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尚未形成系统性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23年涉及自甘风险条款的判决中,约62%的案件涉及体育运动领域。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考量:活动性质的专业化程度、场所提供者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损害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参与者的能力匹配度等多重因素。
在近期杭州马拉松事件中,赛事手册中的《风险告知书》明确标注了赛道可能存在的拥挤风险,但未在危险弯道增设疏导人员。这种"形式合规"与"实质安全"的落差,恰恰反映出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仍需细化。根据比较法研究,美国司法实践通常采"合理谨慎人标准",要求组织者尽到一个理性人能够预见并防范风险的义务。
从完善路径看,当前亟需建立文体活动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可将活动风险分为"基础风险"与"特殊风险"两类:"基础风险"如运动损伤、环境因素等,通过书面告知即可实现风险自担;而"特殊风险"如高强度对抗、专业器械使用等则需附加签署专项免责声明,并设置专业监督机制。这种分级管理既尊重参与者选择自由,又可有效约束组织者的责任边界。
值得关注的是,10月5日引发讨论的事件中,赛事直播画面存档成为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这提示我们:随着科技发展,未来文体活动组织应建立全流程视频记录制度,既可强化风险防控,也为纠纷处理提供客观依据。但需注意平衡数字化监管与个人隐私保护,尤其要规避过度留痕可能带来的"寒蝉效应"。
综上所述,自甘风险条款的司法适用不应绝对化,而应在"促进文体活动发展"与"保障参与者权益"间寻求动态平衡。随着我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建议加快制定《文体活动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具体适用细则,推动建立风险评估、告知、防范的完整制度链条。唯有如此,才能让"自甘风险"真正成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制度。